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进行财产保全(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时,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费用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公平等多方面因素,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保全费用。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来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较大的保全费用可能会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对他们的正常生计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不良诉讼主体利用财产保全程序滥用诉权,而又无需承担其产生的高昂费用,从而导致法律制度的不公平。
鉴于以上情况,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规定出台,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规定,当事人之一为公益机构、社会团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不能支付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垫付;同时,要求其在案件结束时返还相应费用。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减免或者减少对申请人的保全费用的征收。比如,在民事索赔案件中,如果原告负有不低于被告供述所涉诉权金额10%的诉责,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减缴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来承担是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进行调整,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未来,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规的完善下,我们相信财产保全费的问题将获得更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