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由:XXX股权纠纷案件
裁定文书编号:XXX号
裁定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持有的股权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权益,并且存在被告逃避债务或进行违法异动的风险,故对被告持有的股权进行保全。
一、冻结被告所持有的XXX公司股份10000股,该股权的冻结范围为:以其现有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名下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直至本院另行通知,否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处分、转让甚至减少其股权。
二、XXX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本决定书的股权冻结措施,并将冻结情况报告给本院。XXX证券公司执行股权冻结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后在案件结案时由被告承担。
三、被执行人若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
裁定上述财产保全事项无期限执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提供担保,并经本院裁决。
如果被冻结的股权在履行保全担保义务后并经本院核准,可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方式及期限:本裁定书一式×份,其中原件一份,副本×份。本裁定书于裁定日期下达并送达被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