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函外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保全措施时,要求对方提供财产保全保函,并且该保函由对方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确保被保全财产能够在国内外都受到有效的保护。
财产保全保函外省的做法源于我国参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和和解现代化条约》(即纽约公约)的需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财产担保必须足够可靠。而有些当事人虽然愿意提供保函作为财产担保,但是希望将该保函开立在境外金融机构,以便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财产保全保函外省不仅适用于涉外案件,也适用于国内案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被保全财产所属的金融机构或银行总部位于国外时,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境外保函。此外,涉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案件中,财产保全保函外省也是常见的做法。
财产保全保函外省虽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要开立境外保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受托人必须具备诚信和可靠性、法院可以核查保函的真实性等。其次,海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能对于向国内的当事人开立保函持谨慎态度,因为它们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并且需要充分了解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财产保全保函外省还可能面临难以执行和履行的问题。如果被保全财产在外国被侵占或处置,那么追回被保全财产将变得复杂和困难。同样,在保函期限到期后,由于距离较远和其他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回保函。
总体而言,财产保全保函外省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则、加强国际协作和合作,对于解决财产保全保函外省问题仍然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