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车辆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证您驾驶的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特此告知:
一、财产保全措施内容:
1. 予以扣押,并移送车辆扣押场所;
2. 相关车辆证件暂扣;
3. 纳入黑名单系统,限制车辆挂失处理。
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方式:
在您遵守下列两个条件并向我们交纳相应费用后,可以解除对车辆的财产保全措施:
1. 履行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 缴纳已确认的罚款金额及其他补偿费用。
三、财产保全期限:
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财产保全期限]内。
四、争议处理:
如果您对我局的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争议处理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处罚决定和财产保全措施无异议。
五、特别提示:
1. 扣押期间,车辆所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
2. 超过财产保全期限未履行解除条件的,我局有权拍卖该车辆并优先受偿;
3. 如发生对财产保全活动的任何破坏、抗拒等不合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感谢您的配合!
交通警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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