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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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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2019年XX月XX日

原告:XXX公司

被告:XXX个人

申请执行法院:XXX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经审查原告XXX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

一、原告主张XXX。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XXX。

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属于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非法侵害。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本院决定在民事诉讼开始前,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了原告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裁定如下:

一、被告XXX的存款于XXX银行账户中,可由XXX进行冻结。

二、被告XXX名下位于XXX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XXX),统一登记交由XXX管理局,并责令被告暂时停止对该房产的处分、转让等任何变动。

三、被告XXX名下的车辆(车牌号XXX),责令被告妥善保管该车辆,并禁止其变动、处置等。

二、被告及其单位应积极配合执行法院,提供相关的财产信息和资料,并协助本院的财产保全工作。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或者申请再审。

XXX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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