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费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19:48
  |  
阅读量:

财产保全费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先生之间发生了财产保全费纠纷。经本院审理认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B先生应支付原告A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XX元。

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日期:

本判决为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系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B先生支付财产保全费的纠纷案件。原告主张,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财产保全费的责任。

经过本院的审理,并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公司是一家经营XX行业的公司,依法成立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被告B先生则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根据相关合同和协议,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B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并指定了相关的法律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在该案件中,原告A公司承担了财产保全费的支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B先生应当对原告A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被告B先生应支付原告A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XXX元。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无需再行上诉,推定于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