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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保案件保存期限
发布时间:2023-12-01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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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保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变卖等行为。在诉讼中,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潜在的资金流失风险或者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会依法作出财产保全决定。这样一来,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就会得到封存和保护,确保最终的执行目的。

那么,在财产保全的执保案件中,保存期限又是多久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完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否则,这份裁定书将会自动失效。

然而,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将财产保全立即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临时财产保全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裁定书生效前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执行期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在特定条件下予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财产保全裁定书已经到了三个月的有效期限内,申请人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继续实施财产保全。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裁决。因此,即便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仍有机会获取继续执保的授权。

然而,在保全裁定书失效之后再次申请的情况下,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临时财产保全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在上次执保失效后,被申请人存在新的风险或者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如果只是简单地重复上次的申请内容,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执保案件的保存期限是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提起申请继续执行。同时,无论是延长执行期限还是重新申请执保,都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以便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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