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某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时,裁判机关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并非所有的财产保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有时候被申请人可能会提出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的请求。
首先,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的主要依据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求存在合理的法律根据,那么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就成为合法合理的选择。
其次,驳回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基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方法不当。例如,如果申请人滥用诉讼财产保全的权利,采取了过分严厉或不合理的手段,对被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或不便,那么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的请求就是合情合理的。法律并不鼓励滥用财产保全手段来对付对方当事人,而应该保障各方的平等权利。
此外,被申请人也可以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是因为申请人存在恶意滥用财产保全的嫌疑。有些申请人可能出于私利或恶意目的,故意提出不必要的财产保全请求,以胁迫对方达成某种意愿,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驳回诉讼财产保全。
总之,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判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权益等多重因素。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其申请存在不当方式和方法,又或者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的恶意嫌疑,那么驳回诉讼财产保全就是符合公正和公平原则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