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多人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甲方与乙方存在一起借贷纠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此背景下,甲方陈述称,出于担心乙方可能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等行为,申请对乙方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合同协议显示,甲方确有权利要求乙方归还该笔借款。同时,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大且乙方可能存在变卖、转移财产等风险,存在损失难以弥补的情况,因此支持甲方财产保全申请是合理必要的。
依据上述情况,我院决定执行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乙方在银行账户名下的存款余额,并限制其取款权益,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 查封乙方名下的房产并登记保全,具体包括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一套住宅;
3. 查封乙方名下的汽车,并登记保全,具体车辆信息为牌照号码:XXX,品牌型号:XX;
4. 限制乙方进行高额消费,禁止其购买奢侈品或进行出境旅行等活动。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