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尚未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被告有逃匿、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定限制和保全措施。
我国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采取逃匿财产、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毁损财产、灭失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限期不超过三个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明确财产保全费的数额,并按照规定期间支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以起诉标的额为限,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起诉标的额。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被告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被执行人主张申请人财产保全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由被执行人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执行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手段,通过对被告财产采取限制和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条,以确保申请人能够顺利执行判决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