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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异议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3-12-0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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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异议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对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等问题提出异议。为了明确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

一、异议的提出时机

被保全人在接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具体、明确地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异议的审查程序

财产保全异议应当由建立或者直属上级法院管辖的原保全法院审核。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并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

三、异议的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核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诉讼请求的实际需要;
  2. 被保全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3. 是否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程序的情况。

四、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异议

被保全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具体内容包括:

  • 被保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异议的具体理由,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相应的保全措施;
  • 提供支持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异议处理结果的通知

原保全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对财产保全异议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被保全人、申请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审查核实的情况,明确删除、变更或者继续有效的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异议司法解释的内容。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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