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予以财产清点保全。经本人核实,现依法发出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书,以备案存证。
一、财产明细
被保全财产详细明细如下:
1. 账户余额:XXXXX元;
2. 股票及债券:XXXXX元;
3. 不动产:(详细描述);
4. 动产:(详细描述);
二、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现对上述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以确保财产安全,防止损失或转移:
1. 冻结相关账户;
2. 禁止转让、变卖被保全的股票、债券;
3. 在不动产相关部门进行查封;
4. 封存动产并由公证机关予以保管。
三、财产清点保全的期限
财产清点保全将在(具体期限)内有效。如有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情况,申请人应在保全期满前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与证据。
四、公证费用
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
五、附注事项
1. 保全措施执行后,被保全人对投资或运营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
2. 未经法定授权,擅自变卖、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XXXXX
公证员:XXXXX
日期: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