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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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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甲方:________(原告)

乙方:________(被告)

案号: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X条的规定,本案已经由仲裁庭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举证。现依法对此作如下裁定:

一、关于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申请仲裁的理由是:

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X条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决定:

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我庭认为被告有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防止被告将财物转移、变卖或隐藏,保障原告权益,应当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X条,根据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请求,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由被告指定的XX市YY银行执行该项冻结。

2.冻结被告名下的股票账户,由证券公司冻结被告所持有的狗股份。

3.被告在30日内提供担保物或向本庭缴纳相应数额的保全财产款。

三、有关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

2.冻结股票账户的期限为裁决生效之日起一年。

3.被告提供担保物或缴纳保全财产款的期限为15日内。

四、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五、如果任何一方对本裁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XXX市YYYY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本裁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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