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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受理依据
发布时间:2023-12-0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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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受理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法律程序。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形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受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迁移、转让或者销毁财产,可能影响其收取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即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对财产进行迁移、转让或销毁,并可能影响债务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约定设立了债权质押、留置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没有适用第10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在合同关系中约定的债权质押、留置等情况下,不需要再适用前述的财产保全受理依据,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依据。比如,在涉及破产、关联资产、国外财产等方面的案件中,具体的财产保全受理依据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具备合法的申请资格,并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同时,申请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担保、支付手续费等。

总之,财产保全受理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也会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审查标准,以保证财产保全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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