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管辖权异议成立
财产保全是指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为了确保案件胜诉后能够有效执行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押或查封争议财产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程序并不总是一帆风顺。有时候,涉及到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要求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管辖权审查。
管辖权是指一个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审理权。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可以就管辖权提起书面异议,并由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则会转送给适当的法院审理。
那么,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管辖权异议是如何成立的呢?首先,当被告方认为原本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需要立即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放弃此权利。法院会受理被告的异议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在裁定过程中,法院首先会核实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事实。如果被告方提出的异议事实不成立或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则法院将对财产保全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然而,如果被告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原本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将会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随之转送给适当的法院审理。这个适当的法院应该是与争议财产所在地或者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地区法院。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本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将无权继续审查该案件,并且财产保全措施也将解除。新的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保全裁定。
总结起来,管辖权异议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成立依赖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的裁定。只有在被告方证明原本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法院才会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转交给适当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