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第一法院
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我院审查,裁定执行人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姓名:XXX
二、案号:XXXXXX
三、执行标的:
根据我院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或者提供财产等价物。
四、财产类型和数量:
1. 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在中国某银行名下开设的账户,约XXX元。
2. 房产: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X区XX路XX号的房产。
3. 车辆:品牌为XXX,车牌号为XXXXX。
五、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XX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的账户存款,确保账户内款项的安全和完整。
2. 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在中山市X区XX路XX号的房产,确保其不得转让、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 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禁止被执行人使用、转让或处置。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个连续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竞价。
七、履行债务债务的通知义务:
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来我院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被执行人对本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向我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如有更多问题,请致电中山第一法院XXXXXXX。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