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和债务履行,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害。在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要求进行复审。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复议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其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财产保全复议程序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明确了财产保全复议的处理方式。财产保全决定所涉及的款项、金融文件或有价证券等财产已经移送当地人民法院保管的,复议申请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移送法院保管后的财产,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部门执行完毕后,由决定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依法秘密或以公开方式退还被执行人;未移送人民法院保管的财产应当立即移送人民法院保管。
在财产保全复议过程中,受理财产保全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进一步调查。对于财产保全决定具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财产保全复议程序最长不得超过15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关于裁量延长期限和特殊情况的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复议决定的执行有异议,在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作出并通知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时限和程序,并针对具体情况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复议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