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谨代表被申请人,对贵庭所作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提出驳回。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诉讼财产”的定义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或可能享有权利并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将会被转移、变卖或损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诉前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担保。如果不能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后再由法院执行”。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仅以疑似逃废债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却未提供任何担保。因此,原告的申请在法律上是不合理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判断诉前财产保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难以执行,但有诉讼请求权的行为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逃避债务的迹象,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将对涉案财产采取损毁、转移或变卖的行为。因此,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不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理由和法律依据,我们强烈要求贵庭予以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审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