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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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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对贵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担保金缴至本级法院执行。

三、自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次申请将自动失效。

四、不服本裁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生效后5日(或立即)向本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然后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

特此裁定。

××年×月×日

审判员:

代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