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对贵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担保金缴至本级法院执行。
三、自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次申请将自动失效。
四、不服本裁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生效后5日(或立即)向本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然后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
特此裁定。
××年×月×日
审判员:
代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