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而担忧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销毁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旦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法院的批准,并依法成立财产保全的效力,则可以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冻结等措施。
然而,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获得了自己要求的支付、返还或转让财产的权利。财产保全只是确保了财产在被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申请人仍需要进一步申请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申请执行顺序中,首先需要申请人根据法院的审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执行标题所确定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将根据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将进行审查处理。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的异议无根据,则会驳回异议,并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则需要重新审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当然,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财产保全申请和申请执行是分别独立的两个程序环节,但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财产保全为申请执行提供了基础保障,同时申请执行是财产保全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申请执行顺序是: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审查处理异议、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请,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