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文书和其他物品等行为。 而财产保全复议办理期限是指被申请财产保全一方不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
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一审财产保全裁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进行相应的复议。一般来说,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为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在财产保全复议办理期间,申请人需要将申请书提交给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上一级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受案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在收到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勘验,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案件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而申请人在进行财产保全复议办理期间,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冻结,以确保保全的效果。
财产保全复议办理期限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使其有机会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复议办理期限是司法机关对财产保全一审结果的复核时间,有利于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实施,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的补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