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异议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查控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当事人对财产查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与执行机关协商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岸金融机构财产保全异议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离岸金融机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法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引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