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为了保证诉讼胜诉后能及时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具有强制力的执行文书,而由法院对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处置财产并加以封存、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限制其行动权的特种执行方式。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货款保全
货款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应偿还给申请人的货款采取措施,确保在判决、裁决或执行文书生效后能够顺利支付给申请人。这种保全方式通常适用于借贷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案件。
2. 财产封存保全
财产封存保全是指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封存起来,阻止其处分财产,保证执行判决、裁决或执行文书时被申请人的财产能够充分满足申请人的债权。这种保全方式适用于被申请人存在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况,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执行债权的案件。
3. 资金扣押保全
资金扣押保全是指将被申请人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股票等资金财产及其收益暂时扣押起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者处分。通过这种保全方式,可确保执行判决、裁决或执行文书时被申请人的资金财产能够用于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4. 承诺履行保全
承诺履行保全是指要求被申请人按约定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这种保全方式通常适用于存在解除合同、迟延履行等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
5. 行为禁止保全
行为禁止保全是指法院限制被申请人进行某些特定行为,防止其继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保全方式通常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
最高院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具体范围,以确保被申请人在执行判决、裁决或执行文书时无法逃避责任或转移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