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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二次申请财产保全么
发布时间:2023-12-0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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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申请人急于追回已经被被告占有的财产时,常常会想到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预防被告在宣判前转移、隐匿、销毁或损害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一系列限制被告权利行为并保全被担保债权的措施。

然而,并非所有的申请都能得到立即满足。一旦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是否可以进行二次申请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财产保全措施不同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也不同于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用于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拥有和行使的权益,旨在保证诉讼胜诉后,执行判决或裁定所需要的财产仍然存在。因此,财产保全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的审查办法,在任何一审、二审中被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则上是不能进行再次申请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原则已经发生了变化。

然而,是否允许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又不是一个绝对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事实,证明之前的申请未能保全被担保债权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考虑予以二次申请的补正。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被告占有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无法得到保全的案件,可以通过紧急程序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对于容易损坏、腐烂或者易于灭失的财物,即使已经被驳回,也可以在确立诉讼请求后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尽管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二次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一定的灵活性。当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进行二次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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