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法条
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动产诉讼中的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不动产诉讼开始前,保全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采取一定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各种不动产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第四条: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处置权;
2. 移交监护: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移交给保全机关或规定的第三人进行监护管理;
3.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可能用于诉讼支付的资金、存款等;
4.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第五条:申请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证明主张权利的证据;
2. 存在一定的损害或者可能导致损害的事实;
3. 提供财产保全的依据及所需证据资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七条:法院受理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尽快作出裁定,并通知保全机关执行。
第八条:被申请人对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保全机关执行财产保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移交或者冻结的财产,确保其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法院支付相应的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费用。
第十一条:对滥用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不动产诉前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将提起的诉讼案件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三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