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与XXXX之间存在的XXXXXXXXXX纠纷,涉及巨额财产。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销售财产的行为,并且可能对财产进行其他损毁的危险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裁定作出如下决定:
1.准予申请人在本审判开始前对被申请人其XX账户内金额为XXXX元的资金进行冻结,即XXX银行,账户名称为XXXXX,账号为XXXXXXX,请XXX分行在接到本裁定后立即冻结该账户资金,并协助法院对该账户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准予申请人在本审判开始之前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市XXXXX小区X栋XXX号房屋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房产,并请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确保申请人的财产安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我院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销售财产的行为,并且可能对财产进行其他损毁的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为保全申请人的权利,决定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并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销售财产的行为,决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和查封房产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期限将在另行决定中予以明确。
1.关于冻结被申请人XXXX银行账户内金额为XXXX元的资金,请法院立即发出冻结通知书,并将相关裁定送达XXXX银行XXX分行。
2.关于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市XXXXX小区X栋XXX号房屋,请法院立即发出查封通知书,并将相关裁定送达该房屋所处地的公安机关。
本裁定作出后即为生效,上述执行事项应当立即进行。凡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