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由原合议庭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财产保全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法院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程序相对简单,但能否获得成功并不容易。因此,在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复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提交至原审法院,申请人也可以选择本院审判委员会。原审法院应当责成审判委员会审理。
在财产保全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补充证据。
在财产保全复议中,原合议庭负责审理复议案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主任裁定组成。原审法院应当在复议开始后10日内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见解和查明犯罪事实。
在复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最终,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复议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总之,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针对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提出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在复议申请时,当事人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发挥辩护权利。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