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经审理,裁定如下: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一案,申请财产保全。经法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财产XXXX元予以保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XXXX银行账户、XXXX房产。
二、申请人应当在XX日内向财产保全负责法官提供保全财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并向财产保全负责法官提供保全财产的价值评估情况。
三、申请人应负担财产保全费用XXXX元。
四、保全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