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弋阳法院”)受理的杨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一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此案的起因是杨某某向弋阳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李某某因合作经营业务产生纠纷,李某某在未经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账户中的大额资金转出,并拒绝归还。为了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法院裁定冻结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后,杨某某表示满意,并表示将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呼吁对方尽快与自己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案件进一步扩大化。
对于此案,弋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会依法审理此案,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纠纷中应当理性对待,保持冷静,依法维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据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确保当事人胜诉后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弋阳法院将会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