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标的的目的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标的的权益。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提出质证,但在裁定作出前不停止执行。财产保全一般在财产的保全期限届满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退还。
财产保全的退还时间一般是指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退还给被保全的一方。退还财产的程序一般是由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取回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前来取回。
财产保全的退还时间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解释型文书》关于执行标的的规定,一般来说,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起算日的次日就应当立即退还。如果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起算日无法及时退还,退还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日。
总之,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标的的权益,并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被保全的财产,确保被保全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