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保障执行的目的,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保护、限制、处分和管理等措施。它是一种利益保护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保全诉讼标的物的真实和合法性而设立的。财产保全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利。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执行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中起到临时性的作用,一旦诉讼终结,财产保全即自动失效。
其次,财产保全是一种保全性的权利。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能够顺利获得判决所指定的赔偿金,或者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便将来实现债权。
再次,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被告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最后,财产保全是一种有限制性的权利。财产保全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滥用。同时,财产保全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不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过度保全。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它在保障执行的目的方面具有临时性、保全性、强制性和有限制性等特点,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