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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划拨给
发布时间:2024-01-3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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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划拨给

财产保全期划拨给是指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一方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另一方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进行委托代为保管、租赁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的程序。财产保全期划拨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它的目的在于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划拨给期的起始时间是在法院作出财产担保决定之日起。关于财产保全期划拨给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相关部门也根据条例对财产保全期划拨给进行了规定。

首先,财产保全期划拨给的目的在于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在划拨给期内,财产一般不得处分。并且财产保全期划拨给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困难、极大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清偿的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的最低限度的财产券不在划拨范围内等财产排除在外。

其次,财产保全期划拨给主要有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法院决定,即由法院决定划拨给保管;另一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构决定划拨给租赁。其中由法院划拨给的,主要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通过申请执行书提交法院。在书面申请审查程序结束后,法院审查符合一定条件后予以划拨给。而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构划拨给的,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经济及公司类案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构在审查申请后,认为有条件的予以行政决定。并且规定财产保全期划拨给的方式在执行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划拨保管,逾期不予办理。

最后,财产保全期划拨给规定了划拨给期的终止。财产保全期划拨给在法院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构认定执行以终结时终止,相关手续由划拨机关办妥。并且划拨给期在终结时划拨给保管单位需将保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执行人或者依法继承管理的新的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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