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保全可能被执行的债权人或其他对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有实质性利益的人。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属于一种紧急的保全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或判决生效前将财产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使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包括:先予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其中,先予保全是通过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的一种紧急保全措施,用以保护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相应的权益。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确保执行行为的实施,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执行权利。
另外,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其他方式使取得证据的难度加大,依照申请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保全证据。先予执行是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因被告可能拖延支付义务或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一种紧急程序。
总的来说,诉前财产保全属于一种紧急的司法程序,用于保护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各种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设置,有力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