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是指在财产保全审查期间支付的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的收取自按照保全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额度收取,费用由受理法院依法统一征收,纳入法院专用账户,由法院用于支付保全执行费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全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收取,收取的受理费用不得高于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100元。另外,保全案件受理费以缴存国库的方式收取,不收取的保全案件受理费用可以依法减收。
保全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消除保全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保全申请行为,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公开地行使审判权,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总之,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作为司法收费的一部分,其收取必须依法进行并纳入法院专用账户,用于支付保全执行费用。同时保全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也需要合理,不能高于保全财产的价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