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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2-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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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的情况较为常见。

首先,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关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具体而言,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提出异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陈述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所申请的异议事项将报请执行法官裁定,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其次,被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的情形有哪些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异议事项有:财产保全措施超过执行标的数额;执行标的的数额未确定或者执行标的的数额不足以支付财产保全措施所担保的债权;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足以支付债权的;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或者正在履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义务等。

最后,对于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的处理,法院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原因不成立,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继续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原因成立,将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提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在面临财产保全措施时,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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