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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财产保全书
发布时间:2024-02-03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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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人提出以下请求:

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财产和财产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单、债券、基金、股权、房地产证书等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RMB”)XX万元,全部予以冻结;

二、财产冻结期限为X个月;

三、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和财产证券可以在仲裁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冻结,其名称和地址为:XXXXXX;

四、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超过财产数额的赔偿责任等。

本请求事项的理由和事实如下:

根据合同XXXX条款,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RMB xx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等。

但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今,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借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利息等,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本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为了确保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依法提出本请求。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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