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行为,旨在保障债权人在诉讼中获得有效的执行保障,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会有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而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也就成为了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待案件结案后再行核算。但在实际中,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后,往往会在另案中主张返还。这就是“财产保全费另案主张”的意思。
对于财产保全费另案主张,有一些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也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对保全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失有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在实际诉讼操作中,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后,需要在另案中主张返还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保全费用的支付凭证、财产保全的解除凭证等,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地提出返还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
总之,财产保全费另案主张是一种合法的诉讼主张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操作中也需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顺利实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