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标的的执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程序规定即是指在保全期间,当保全之原因或条件消失时,原保全裁定应予以撤销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保全之原因或条件消失,被保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保全裁定被执行法官指定期限通知保全申请人提出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裁定即行生效。
当保全申请人认为解除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行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解除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保全申请人提出规定期限内的诉讼请求;期满无诉讼请求的,可以视为放弃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