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201X)XX民调XXX号
XX法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XX的XX万人民币债务,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执行人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被执行人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有实际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XX对被执行人XX的XX万元债务财产采取查封XX措施;
二、XXX银行XX分行应当协助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XX的XX万元存款实施冻结措施;
三、在XX的XX财产中标明查封或冻结字样;
四、XX政府XX应当协助提供查封冻结工作所需的各类协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申请执行人(盖章):XX
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XX
被执行人(盖章):XX
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XX
证明送达或者未送达,悉告。
XX法院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