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取得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目的。财产保全撤回后再申请是指申请人在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申请,但在撤回后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首先,财产保全的撤回需要符合法院的相关规定,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撤回财产保全的原因可能是申请人已经查封扣押到足额的财产,或者申请人主张自己已经取得了足够的担保,不再需要法院的保全措施。
然而,有时申请人在撤回财产保全后又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可能是因为原被告已经取得财产,或者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发生了变化,申请人需要法院重新采取保全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撤回前后的情况变化,特别需要说明再次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会重新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总之,财产保全的撤回后再申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形,申请人需要在撤回和再次申请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办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申请撤回的原因,避免因为撤回而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