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时,仲裁庭将会召开开庭,对该申请进行审理。财产保全是指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实施,防止一方在裁决之后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对其执行产生困难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仲裁开庭进行财产保全诉讼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件,并提供与财产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向仲裁庭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仲裁庭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将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澄清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在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利进行辩论,申请人可以陈述理由和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仲裁庭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裁决。
若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裁决,将予以裁决,并发出财产保全裁决书。该裁决书会明确财产保全的内容和方式,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及时履行。
总之,仲裁开庭进行财产保全诉讼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陈述和辩论。仲裁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公正的裁决,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