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鲁08财保初字第001号财产保全决定,冻结你(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安丘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自财产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为期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你可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你对解除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或者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担保或者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对此,你是否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财产或者担保。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安丘市人民法院联系方式:电话0516-12345678,地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路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财产保全决定送达时,被执行人对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被执行人对解除保全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担保或者保全置换担保。
第二百三十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担保或者保全置换担保。
第一千零九条:刑事诉讼需要执行保全监管措施或者补充调查措施的,可以采取保全冻结措施。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