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现裁定对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您名下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
此次保全措施自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持续期限为XXX(天/月),期满后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在保全期间,您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XXX(天/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如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1.收到本通知书后,请您配合执行保全措施,不得阻碍或者妨碍保全程序的进行;
2.您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或者协助办理有关保全程序,也可自行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债务纠纷;
3.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本通知书同时通过XXX(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于XXX(日期)送达,自送达之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