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情形,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实施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会被通知是执行程序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事先通知被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变更或者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因此,在财产保全实施之前,法院通常会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并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
财产保全事先通知的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实施前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执行中因为程序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在通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时,法院还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以便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材料,否则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情况下,法院对财产保全并不会事先通知被执行人。比如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一是被执行人可能逃匿或者可能以财产等债务拖欠的方式变通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实现;二是事先通知将使财产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是否会被通知取决于具体的执行案件情况和法院的裁量。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对财产保全进行裁定前,会事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材料。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