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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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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即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不得由任何名义转移、处分、变更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名下所有股权、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各类财产,其冻结的股权、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数额为××元。如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有上述财产的行为,一律无效。

二、本判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上诉。但因诉讼标的变动或者当事人之一提出反请求,经对方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同意的除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 书记员:××× 审判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财产保全案件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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