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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产保全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0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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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广东财产保全适用于保全申请人因合同、侵权、金融借款等案件,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一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2.广东财产保全的种类

广东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人财产等形式。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不同的保全种类。

3.广东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财产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提供财产保全的具体事实、理由,以及保全的种类、期限等要求。

4.广东财产保全的裁定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广东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来裁定是否予以保全。

5.广东财产保全的期限

广东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并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6.广东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保全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提供与财产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保证申请内容的真实性。

7.广东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对广东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支持。

8.广东财产保全的追偿责任

申请人要求追偿被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追偿申请。

9.广东财产保全的变更和解除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财产保全的基础事实发生变更,保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10.广东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出不实陈述、虚假材料,导致被申请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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