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第一步:申请保全
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财产和数额、种类及价值、可能败诉后可能受到的损失等相关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停止被申请人损害财产的具体措施,并提供有关证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步:仲裁机构审查
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保全裁决组织,审查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保全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机构有权聘请专家对申请进行鉴定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步:裁定保全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应当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核准期限内履行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在核准期限内不履行保全裁定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的申请,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步:履行裁定
被申请人应当在核准保全裁定的期限内履行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如期履行保全裁定,应当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在核准期限内,保全可能会逾期,仲裁机构的裁定仍然有效,但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提起的诉讼引起的保全可能延期是不受裁定保全期限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