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活物的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描述被申请人持有的财产情况)
2. (描述被申请人持有的财产情况)
3. (描述被申请人持有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人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本院在二十日内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签名)
日期:(裁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