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上诉期的财产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4-02-08 22:15
  |  
阅读量:

上诉期的财产保全费是指在一审宣判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为保障上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执行利益而提出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我国,上诉期的财产保全费是由上诉申请人提前支付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要确定是否需要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上诉人请求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财产保全费。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并不是义务性的,而是一种法院赋予的权利,但是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其次,依据财产保全费的正确定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上诉人根据执行标的额的比例缴纳。一般来说,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比例可在10%至30%之间,具体数额由法院具体情况而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上诉人交纳的财产保全费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超过部分不予返还。

最后,支付财产保全费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财产保全费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果上诉人逾期不缴纳财产保全费的,视为其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上诉期的财产保全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既保护了上诉申请人的执行利益,又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务必要了解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支付财产保全费,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