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量某些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所有或者一部分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达到保全申请人权益的目的。财产保全有事先保全和督促程序。其中事先保全程序是为了在诉讼程序未开始或者证据易失时,为申请人提供一种临时的财产保全的措施。督促程序是为了在审理程序中,为申请人保全财产以维护其权益,或者弥补申请人受到的损失。
财产保全一般可分为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执行的形式。根据财产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根据被保全的财产性质,财产保全的形式可分为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形式。
财产保全不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而且也是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的作用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以逃避债务;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受损害;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受到严重的侵害等。
然而财产保全既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财产保全要以确有必要为原则,不能滥用财产保全程序,造成对被执行人不必要的损害。其次,财产保全的范围也应当做到恰当,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也要严格执行,以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是一项既有必要性又有局限性的制度,它可以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但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滥用和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损害。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审理人员慎重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期限,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合理。